政府宣布,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將於1月22日起生效。
條例規定,劏房單位租約期是「2+2」,最多4年,頭2年不可加租,2年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而續租時業主要求的租金加幅,不可多於差餉物業估價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換言之,業主在完成兩年租約後,最多只可加租10%。
另外,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例如水、電收費,即屬犯罪。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差估署會負責執法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以及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等;政府亦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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