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大三罷」期間,25歲男侍應於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期間違反《禁蒙面法》,他否認兩項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東區法院裁判官王證瑜今日判刑時指,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明白法律後果,對自身違法行為有深刻反省,形容「呢封係法庭少見的顯示真誠悔意的求情信」,惟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其監禁6個月。
裁判官複述裁決理據指,案發時有50人佔據行車路、叫囂、以雷射筆照射警方等,而被告身穿示威者典型裝束,手執磚頭現身,必然有參與其中。雖然相信他有悔意,但「悔意來得較遲」,故就非法集結罪判監6個月,蒙面罪則判監2星期,兩罪發生在同一時間,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被裁定罪成後須還押,法庭期間索閱他的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鄒學林引述內容,表示被告事發後感到十分悔疚,自責為身邊的親友帶來麻煩,亦明白自由並非必然,並呈上他主動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信中提到,個人的行為浪費了法庭和警方資源,知道自己不自量力,將來有任何訴求都不會重蹈覆轍。鄒重申,被告受前所未有的社會氣氛影響,現已汲取教訓,希望盡快重投社會。
劉志健(25歲,侍應)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件深色衫包着一個防毒面具。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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