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冬至前夕,警方及康文署在通州街公園進行滅罪掃蕩行動,驅趕公園內的無家者。康文署多名清潔工疑在無事先通知下清走無家者的家當。涉事多名無家者先後入稟小額錢債處要求索償,其中9人之申索審訊今進行結案陳詞。律政司指保留無人認領物品3天是一貫做法,沒有不妥。申索人則指曾電郵康文署詢問取回物品方法,不知道署方設丟棄限期。審裁官林希維將擇日裁決。
林官指,康文署取走無家者物品那時起,已成為非自願托管者,需要行使合理程度的謹慎責任。
律政司代表指,物品數目龐大,當日使用垃圾車盛載是為了方便運送。林官指如物品不是垃圾,即使數量龐大也不應以垃圾車盛載,續指搬家也不會用垃圾車運送物品,對此感奇怪。律政司代表又指康文署保留無人認領的物品3天是一貫做法,認為將物品放在露天地方與無家者將物品放在公園內無異,沒有不合理,無家者沒有表明是物主,所以限期後丟棄物品。林官聞言指,若只將物品放於一處待無家者取回,「咁個謹慎看管去咗邊?」
代表無家者的社工吳衛東指,在康文署丟棄物品前一日曾電郵康文署及警務處,查詢署方行動詳情及無家者可以到哪裡取回個人物品,但康文署在扔棄物品後才回覆電郵,發電郵之際並不知道署方設3天限期,故不能要求署方暫緩丟棄。律政司代表指電郵僅一般查詢,無家者知道到哪裡取回物品,不認為無家者在該電郵表明了是物主。
申索方沒有訟費申請,但希望若敗訴可不付律政司一方訟費。吳指已窮盡方法取回物品,曾約見官員,政府沒有無家者政策,不能向負責的部門追究,惟有以法律訴訟追究。
9名申索人為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 、周雄光 、陳大發、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陳志堅由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及陳仲賢代表,索償2000至13290港元不等。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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