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近日該院對全國首例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案作出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的香港破產程序,認可其香港清盤人身份。這意味著,香港清盤人有權作為「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市中院的協助下,在內地開展破產清算的各項工作。

深圳法院顯示,「森信公司」1981年3月在香港註冊成立,主要業務是工業用紙製品貿易和物業投資。因母公司陷入流動性資金危機,「森信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經股東決議,2020年8月,「森信公司」啟動債權人自動清盤程序,委任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黎嘉恩和何國樑作為清盤人處理清盤事宜。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深圳是試點地區之一。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森信公司」在深圳還有多項資產,為接管並處置相關資產,清盤人請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請司法協助。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中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深圳市中院從管轄權問題入手,調查明確深圳為「森信公司」在內地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後,認定該院對這一申請具有管轄權。

內地新華社指,在內地與香港法律規定的「交集」範圍內,深圳市中院確定了香港清盤人在內地的履職事項,並明確香港清盤人應按照深圳法院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定對森信公司財產進行處置,確保清盤人在內地公開透明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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