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女變男性別重置手術的3名跨性別人士,早年遭入境處拒絕更改其身分證上的性別為男性,司法覆核敗訴後其中兩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更改身分證性別的唯一條件便是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兩名上訴人在適合進行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手術下,而選擇不進行手術,才會不符合資格更改性別,故重置手術政策並不構成歧視或不人道待遇等,終駁回二人的上訴。
上訴人為現年30歲的Q及31歲的Tse Henry Edward(謝浩霖),2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2人成長時有性別認同障礙,多年來2人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認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性別重置手術。2人的英國護照上性別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
上訴庭指,女變男的變性人把香港身份證上顯示的性別由女性更改為男性,唯一條件是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而上訴方指外國在沒有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情況,可獲醫學證明完成變性的個案,對本案並無幫助。醫生認為兩名上訴人適合進行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性別重置手術,但兩名上訴人考慮手術的風險後決定不進行。
上訴庭並不接納任何較低侵入性的手術,可代替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去達致「重置手術政策」的合法目的,而即使原是女性的人接受荷爾蒙治療後大多數會變成不育,但女變男的變性人保留子宮及卵巢,一旦懷孕及誕下孩子,將會造成重大的法律、社會及實際問題。
上訴方雖指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具有非人性和侮辱性,在醫學上並不需要,亦對進行手術的人士沒有治療效果,入境處強迫變性人在受到歧視、屈辱、侵犯尊嚴、侵犯私生活、公開身份證上變性身份、承擔醫療風險去進行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之間作出選擇。上訴庭認為「重置手術政策」在一般公共利益和侵犯上訴人的隱私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認為原訟庭裁定「重置手術政策」符合相稱驗證準則屬於正確,「重置手術政策」尋合法,亦沒有對上訴人施以不人道或侮辱性的的待遇,故沒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兩名上訴人發表聲明,其中一名上訴人謝浩霖(Henry)指自己對判決非常失望,他多年來每次出示身份證時都需忍受屈辱和歧視,是次判決對他是沈重的打擊。他決定繼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爭取他毋須進行不必要又有損人格的性別重置手術,包括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而可取得能反映其性別的身份證身分。
另一名上訴人Q亦指是次判決對他是一次挫折,但有LGBT+權利而鬥爭的人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而取得勝利,令他感到安慰,例如變性人W女士為了爭取婚姻權而在2013年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後上訴得直,令W可以與她的男性伴侶結婚。因此Q有信心涉案的「重置手術政策」最終會被推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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