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國家副主席王岐山大管家的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受賄案,今日在山東青島判決。董宏受賄4.63億元(人民幣,下同),一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宏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案件在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官方發布的現場相片顯示,69歲的董宏面容清瘦,在被告席聴判時表現冷靜。
判決指出:1999年至2020年,董宏利用擔任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成員、中共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63億元。
法院認為,董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董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其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董宏是遼寧省海城人,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黨史系,曾任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薄一波的秘書。1998年,王岐山擔任廣東副省長,董宏跟隨南下擔任省政府副秘書長,追隨王岐山將近20年。王岐山擔任中紀委書記期間,他擔任副部級巡視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