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推“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02月05日
當局將“虛擬資產”界定為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用作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等。
“虛擬資產”交易所須在發牌制度實施後180天內,向證監會申領服務提供者牌照,只有在香港成立並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方會獲考慮發牌。
當局建議,為貴重金屬及寶石商交易商制定兩級註冊制度,須向海關註冊。進行涉及12萬港元或以上現金交易的交易商需進行第二級註冊,其他交易商需進行第一級註冊,來港參加珠寶展銷會的境外交易商可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