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申訴專員公署今日發表「政府對外傭宿舍的規管」的主動調查報告,勞工處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僱傭條例》、《職業介紹所規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並無規定職業介紹所須為求職者(包括外傭)提供住宿設施。根據《實務守則》,如職業介紹所利用其職業介紹所處所提供住宿設施或床位,或在其他非職業介紹所處所向求職者提供有關設施,必須確保已向所有相關政府機構取得營辦住宿設施或床位的相關核准或牌照,並時刻完全及充分符合相關香港法例就樓宇結構、消防安全和健康及衞生所訂明的標準,及/或任何其他就有關設施制定的發牌規定。如職業介紹所違反《實務守則》,勞工處處長可考慮撤銷、拒絕發出/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以敦促其糾正。現行法例並未就職業介紹所經營的住宿設施另行作出規定。
發言人指出,勞工處認同在港工作外傭的住宿環境應受合理保障。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款,所有在港工作的外傭受僱期間必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僱主須在《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附錄內,清楚列明向外傭提供的住宿及設備,從而保障在港外傭獲得合理的住宿環境。一般而言,外傭在離職後須離港回鄉,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少數外傭或需在住宿設施短暫留宿,例如提早終止合約後獲准在香港逗留的兩星期期間。
發言人說,勞工處會根據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提出的改善措施,研究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經營的住宿設施的監察,以及增加資訊透明度;並會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繫及合作,以便查核、交流信息、轉介投訴個案及作出跟進。
發言人續指,會加強宣傳及教育,提醒職業介紹所業界遵守政府就經營住宿設施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以及持續改善這些住宿設施的條件。
發言人補充,勞工處已展開檢討《實務守則》的工作,有關檢討會一併考慮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提出的改善措施,並在諮詢持份者的意見後,更新《實務守則》,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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