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前副主席馬明受賄1.58億元人民幣罪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馬明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和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受賄折合超過 1.5億元人民幣財物。法院認為,馬明受賄次數多、時間跨度大,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影響惡劣,但因主動交代案情、認罪悔罪,檢舉他人立功等,具從輕處罰情節。

據檢察院起訴指控:2000年至2019年,馬明利用擔任吉林省松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吉林省遼源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和獲取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785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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