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受賄一案。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20年,宋亮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自治區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書記,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烏海市委書記,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甘肅省委常委、省政府黨組副書記、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貸款、成立村鎮銀行等方面提供幫助。2000年至2020年,宋亮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968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宋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宋亮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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