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向3人採取紀律行動 涉虛假學歷
03月17日
當局指,任何人士申請成為持牌保險中介人時,必須證明他們是履行有關職務的適當人選。作為適當人選,申請人不但要達到最低學歷要求,亦必須誠實、可靠和有誠信。具備這些特質的人士方可獲委以信任,以向公眾提供與保險有關的意見和服務。任何人士提交虛假學歷證書以證明自己為適當人選,不但無法證明他們已符合最低學歷資格,有關行為亦有損聲譽和缺乏誠信,應當被禁止重投保險業界一段較長的時間。保監局並不會姑息有關行為。禁止有關人士重投保險業界,直至保監局滿意其已改過自新和恢復誠信(以及達到最低學歷要求),是合理的做法。
以上紀律行動涉及的三宗個案均是源自舊有的規管制度。有關登記申請是根據自律規管制度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作出,即在保監局於2019年9月23日開始直接規管持牌保險中介人之前所作出。因此,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附表11的過渡性安排,以事發時的有關規定和按照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行動方針作出處理。
當局指,於2019年9月23日實施的新持牌保險中介人規管制度,加強了在申請牌照過程中提交虛假學歷證書的有關懲罰。在《條例》之下,在申請牌照或認可時向保監局提交虛假資料,現為刑事罪行2。任何人士干犯和被裁定有關罪行,將可被處最高第5級罰款3和監禁六個月。保監局將毫不猶疑地檢控任何企圖於申請牌照過程中遞交虛假學歷證書的人士。保險公司亦須確保在聘請和處理新的保險代理人獲委任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