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前年5月通過《港區國安法》當日,警方於銅鑼灣一大廈內的酒店監視28歲男設計師,於大堂截停並在其背囊中搜出多樽汽油、噴漆及鉗等物品,控以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天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其中一罪罪名成立,須即時還柙至4月14日判刑,期間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法官姚勳智裁決時指,被告的證供充滿矛盾和不合理之處,相反各名警員之間的證供互相支持,盤問下無動搖,不過就另外一罪而言,控方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涉案酒瓶。
被告在審訊時自辯稱,一早認為背囊內有可疑物品,自己當時想把它們丟掉,防止友人Billy作非法或示威時使用,而被告之所以願意代他冒這個風險是因為對方是女友弟弟的朋友,自己有責任教其分辨對錯。姚官裁決時指,被告在有充分機會下竟從來沒打開來察看內裏究竟是什麼,即使被告要Billy分對錯,大可直接告知,沒有來由會擅自丟棄背囊。再者,被告表示對房間的使用和密碼毫不知情,但如女警X的觀察,他根本出入自如。
姚官續指,各名警員之間的證供互相支持,盤問下無動搖,故此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狀況及地區,被告知悉及管有這些物品且攜帶外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別人的財產,故此裁定他此罪罪成。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房間並非以被告名字租用,內亦包含其他人士的物品,況且DNA檢測顯示酒瓶及房內的面具有他人的樣本,可排除被告管有涉案酒瓶。即使他是共同管有者,也難推論其必然用以損毀別人的財產,因此裁定他罪脫。
被告梁漢滔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於銅鑼灣利園山道54至70號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枝黑色噴漆、1把鉗、1枝裝有約1138毫升在的綠色液體且內含電油的膠樽、1枝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及1枝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下使用,以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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