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2019年8月涉嫌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十支雷射筆,並在警員截查時掙扎逃跑,及後又在警方檢取手提電話時將它重置。他否認3罪受審,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脱,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則罪成,須即時還押。案件原定上月3日作求情及判刑,惟因疫情順延至今天在區域法院進行,被告被判入獄9個月。法官游德康指,司法公正是香港不可動搖的基石之一,被告有預謀犯案,2罪必須以判囚處理,以起阻嚇作用。
法官判刑指,被告購買雷射筆後警員起疑,遇查時作出抗拒行為,雖然過程短促,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但被告聲稱作觀星之用並非事實,而是有機會在示威時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故罰款不足以達到阻嚇效果,遂以監禁6周為量刑起點。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援引案例並重申即使控罪不涉及暴力或恐嚇,但應被視為嚴重事件,以顯示公眾對濫用刑事程序的厭惡,一般而言除非有不尋常情況,否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而就本案而言,被告不是因一時緊張才犯案,相反他在醫院冷靜一段時間後以類近萬字夾的物品取出電話SIM 卡,此前他必定管有此物品,反映被告有預謀行事。雖然當時管武罪尚未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仍然可透過其他方式取得被告手提電話內容,但語音資料無法修復,對警方蒐證造成一定影響,遂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的品格不足以構成減刑。法官認為被告延遲修讀大學課程不會對前景造成太大影響,最後指雖然兩罪性質和案發時間不同,但考慮被告良好背景,酌情判2罪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稱,被告所涉的罪行不至於被冠上「罪犯」之名,他本身無任何刑事紀錄,承諾不會重犯,建議就拒捕罪判處罰款。辯方又指,被告因為疫情還押8星期,因此受到教訓,知道日後言行要檢點。加上被告已獲格拉斯哥大學及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錄,前者更給予獎學金資助,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可以緩刑處理。辯方亦呈上被告中學校長、母親等多封求情信,指他在無人願意擔任學生會會長時挺身而出,為人善良正直、有承擔、具遠大理想,將來定能貢獻社會。
23歲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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