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表示,昨日落案起訴一名地產代理公司前分行經理,控告他涉嫌從下屬接受賄款共逾37,000元,以報稱對方為促成兩宗物業交易的代理。
31歲戴祖強為中原地產前分行經理,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是中原地產屯門一間分行的經理。根據公司規定,被告可就下屬促成的物業交易獲取主管佣金,而有關下屬則可獲取銷售佣金。中原地產禁止分行經理向下屬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以安排下屬處理或協助處理由分行經理促成的物業交易。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間,與一名下屬一同串謀,使被告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對方接受兩筆賄款共逾37,000元,作為被告向中原地產表示,該下屬是促成兩宗屯門私人住宅物業買賣交易的代理的誘因或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該下屬並沒有促成該兩宗交易。中原地產就該兩宗交易,向被告及該下屬分別發放主管佣金約45,000元及銷售佣金約91,000元。被告涉嫌事後從對方接受兩筆賄款共逾37,000元。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就有關調查,廉署早前分案起訴有關下屬,即中原地產一名前高級客戶經理,兩項貪污控罪。中原地產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