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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餐廳董事因僱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從事非法工作,昨日(2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

入境事務處早前收到舉報,表示有外傭於餐廳進行清潔工作,遂展開調查,並於行動中拘捕涉案的餐廳董事及一名外傭。入境處調查人員同時發現,該餐廳董事為被捕外傭的合約僱主。

經調查後,被捕的餐廳董事被控一項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的控罪,涉事餐廳亦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捕外傭則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該餐廳董事承認相關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餐廳代表亦被判罰款6,000元,而被捕外傭亦承認控罪,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入境事務處早前收到舉報,表示有外傭於餐廳進行清潔工作,遂展開調查,並於行動中拘捕涉案的餐廳董事及一名外傭。unsplash圖片(示意圖)
入境事務處早前收到舉報,表示有外傭於餐廳進行清潔工作,遂展開調查,並於行動中拘捕涉案的餐廳董事及一名外傭。unsplash圖片(示意圖)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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