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下旬,數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縱火堵路,18歲男生協助點燃路障當場被捕,翌年4月起缺席法庭聆訊,直至去年被警方拘獲。男生早前承認暴動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兩罪,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判刑時指,縱火明顯早有預謀,不過被告在消防員撲火時無加以阻止或與警方有進一步對抗,考慮到被告年紀、更生需要、暴動規模等因素,遂判他入教導所。
法官指出,法庭就暴動罪的判刑須有阻嚇性,以達到保障公眾秩序及市民不受暴力威脅的目的,因此被告的個人背景和求情並非主要考慮因素。法官指,被告與他人懷有共同目的參與暴動,對附近居民、交通造成嚴重影響,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案發當日的縱火明顯早有預謀,不過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歷時亦不長。被告在消防員撲火時沒有加以阻止甚或與警方進一步對抗,地點是馬路中央而非警署或其他建築物附近。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重新被捕後已還柙近一年,浪費大好青春,建議判入勞教中心,以讓他明年獲釋後應考大學升學試。法官引述其中內容指被告本性善良,受媒體影響犯案,現時深感後悔並承諾以正確渠道表達意見,不過表明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官認為教導所是合適判刑,因其最長刑期也不會超過3年,望被告期間遵守紀律訓練改過自身。
案發時16歲的被告曾俊傑承認暴動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即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及於2020年4月27日,作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理由而缺席當天的審訊,未有依法庭指令歸押。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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