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發布通告,敦促拐賣婦兒罪犯於今年630日前自首,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者可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本月24日發出《關於敦促拐賣婦女兒童相關疑犯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稱《通知》),敦促進行或參與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關聯犯罪行為的疑犯,今年424日起至630日前,盡快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投案自首。

《通知》指,疑犯檢舉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偵破其他案件,或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疑犯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知》指出,「疑犯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拐賣婦女兒童將依法從嚴懲處。

《通知》提到,對於窩藏或包庇拐賣婦女兒童,幫助轉移或藏匿被拐賣婦女兒童,或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提供虛假結婚證明、親子鑑定、出生醫學證明等,將依法嚴厲打擊,「對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婦兒,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也又鼓勵個人和組織積極舉報或控告拐賣婦兒犯罪,規勸在逃疑犯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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