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區議會敗選人歐頌賢涉嫌於選舉期間向他人提供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作為投票給自己的誘因。她否認兩項選舉舞弊罪受審,早前被裁定兩罪均罪成,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梁嘉琪指,法庭早已發出告誡,不能發放一個錯誤的訊息,以為選舉舞弊無什麼大不了,任何干犯此類行為的人均須嚴懲,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2星期。
裁判官指,本案的表演設於街頭和港鐵站旁,非局限於室內,被告挑選人流偏高的時間,並以自己為主幹,另有團隊協助。雖然其報告內容正面,但她未完全承認犯案,判刑必須符合控罪的嚴重性及相稱性,故判囚是唯一合適考慮。裁判官終就2罪判囚5個月,因被告有良好背景酌情減刑2星期,總刑期4個月2星期。
44歲被告歐頌賢報稱工程師,她被控於2019年10月10日及16日,兩度在區議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歌唱表演及書法班以誘使對方投票予她。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孝順、沒有任何不良嗜好,犯案僅出於對法律的認知不足,現已深切反省,承諾不會在做任何違法的事情,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否則以緩刑處理,讓她早日走出案件的陰霾。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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