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當地的憲法法庭判決裁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訂立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豬肉(當地俗稱萊豬)「零驗出」標準,有關標準須由中央制定。

根據法庭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中央政府宣布地方政府的規範無效,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

該釋憲聲請案肇因是台北、台中、嘉義市,及台南和桃園市議會認為,地方政府為了人民健康可訂嚴格的瘦肉精「零檢出」標準,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權改變地方的立法權,將會削弱地方立法權能量。但台灣的行政院代表認為,萊豬進口涉及國際貿易政策是中央專屬事項,台灣已加入世貿須遵守國際貿易規範;衞福部代表主張,萊豬涉及中央事項,地方不能各自為政,否則將會影響台灣對外的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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