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和3名義工去年6月底於沙田港鐵站外擺街站籌款被票控,4人今午於沙田裁判法院各承認1項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罪。陳寶瑩則自行陳詞指失去大遊行募捐、議員薪金等主要財政來源,故只得依賴街頭籌款,財政狀況左支右絀。裁判官張志偉同意活動平和,警方也沒有即時終止,判陳寶瑩罰款1200元, 3名義工則罰款800元。
張官判刑指案中被告佔據欄杆,只用言語宣傳和派單張,沒有主動截停人或以激烈方式誘使捐款,活動平和,警方也沒有即時終止,且不涉其他犯罪行為,故適合判處罰款,陳寶瑩擔任活動籌劃角色,罰款1200元,餘人僅到場協助,罰款800元。
案情指,去年6月26日警方到沙田港鐵站B出口外行人路處理非法街站,當時被告劉伏櫪、陳寶瑩、唐婉清和周樹榮站在社民連街站旁,由陳寶瑩發言,其他3人助守,街站檯上放有黃布供人簽署,左右放2個籌款箱,外寫上「撐住」,內有錢幣。街站另有直幡,上有岑子杰、梁國雄、陳皓桓和吳文遠的肖像名字,寫上「義人無罪 釋放所有政治犯」,和「捐款撐吳文遠」、「捐款撐長毛」、「捐款撐Figo」、「捐款撐黃浩銘」,另再掛有旗幟。
警員拍攝案發經過,劉伏櫪和陳寶瑩當時在街站敦促市民捐款,呼籲市民簽名支持,唐婉清同樣敦促捐款,周樹榮則派發傳單,期間1名約40歲黑衣婦人上前放紙幣入籌款箱。查問下陳寶瑩承認自己為負責人,物資屬社民連所有。案中各人均未獲發許可證。
辯方代表大律師黃宇逸指出本案為近年首次以傳票控罪方式處理街站,引述罪行立法原意為防止造成妨擾或阻礙,指出本案未有發生上述情況,警方紀錄眾人資料後容許繼續擺街站,其中三人為義工,沒有報酬。陳寶瑩則自行陳詞指政黨財政來源為大遊行募捐、議員捐贈部分薪金與年宵攤位收入,今議席褫奪、大遊行年宵不獲批,故只得依賴街頭籌款,財政狀況左支右絀。
陳寶瑩連同吳文遠在庭外表示本案做法非常不合理,過去警方一直沒有阻撓街站,本案檢控帶有政治目的,認為社民連街站用以跟市民溝通,市民認同行動而自發捐款支持,今因資源匱乏決定認罪,透露未來尚有三張同類傳票控罪需要處理。陳寶瑩相信不可能再籌款,憂慮籌款所得均需用於繳交罰款,加上網上眾籌規管漸多,恐怕政治團體生存空間更窄,但未來仍會繼續擺放街站,艱難下繼續堅守公民權利,阻止社會不斷倒退。
被告依次為劉伏櫪、陳寶瑩、唐婉清和周樹榮,承認於去年6月26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外行人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且並非根據及按照民政事務局局長或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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