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中,雖然《國安法》的制定及實施,令香港特區由亂變治,但港府仍然有需要繼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包括就《基本法》廿三條進行本地立法,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責任。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既是主權國家的應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中央授權特區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國家對特區的信任。
鄧續指,基本法廿三條立法除了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亦有其實際需要,以應付特區過去及將來可能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隨著國家的整體發展,不少西方國家都視中國為威脅,甚至採取全面敵對的態度,由於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擁有獨特的環境及生活模式,容易被外國勢力惡意滲透,試圖分裂及顛覆國家,並且引用及鼓吹港獨思想,令國家安全風險加劇。自從2003年未能夠完成廿三條的立法工作,本港的國家安全風險起了變化,期間出現了2014年佔中、2016年旺角暴動以及鼓吹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成立等,嚴重損害公共秩序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鄧又提到,2019年持續十多個月大規模暴亂期間,出現嚴重損害法治、公共秩序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一)利用媒體及文化藝術等軟對抗的方式宣揚反中央及反特區的訊息並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以新聞工作為包裝,涉嫌串謀勾結境外勢力,煽動對中央及特區政權機關的憎恨;(二)全港性大規模暴亂,大範圍損毀公共設施,另有境外組織成員公開為暴徒籌款或籌集裝備;(三)藉着抹黑及指控法院的言論、文字及刊物煽動群眾,美化暴力,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四)本土恐怖主義的滋長並轉趨行動化,包括一些孤狼式的襲擊,以及小組形式組織、實施及策劃本土恐怖主義活動;(五)有境外勢力透過長期、全方位的滲透扶植組織或者個人,成為他們的代理人,並且透過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企圖影響選舉結果顛覆國家政權。
鄧再指,《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秩序重回正軌,但畢竟《國安法》只是針對當時最嚴重、最迫切的4類危害國家行為。基本法廿三條規定應當予以立法禁止的7類行動中,《國安法》只涵蓋了其中兩類: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而未有完全應對上述情況。至於現行的本地法例《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亦只涵蓋了部分相關行為,如《刑事罪行條例》涵蓋了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但有必要審視現行法例是否足以應對香港過去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如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
鄧炳強又提到,早前,就曾經有一間已經停止運作的網媒故意就他在記者會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發言作誤導性報道。他認為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亦相信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他一定會揭穿其真面目,將真相還原給大家。就此,當局會加強宣傳和解說的工作,包括(一)針對此等抹黑的言論,主動而迅速地作出澄清;(二)着力解說立法的重要性,包括:立法可以令國家安全得以維護,香港經濟得以長足發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得以防範,市民免受嚴重危害社會整體安全的暴力襲擊及脅迫;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得到保障;煽動仇恨、暴力和不守法的歪風得以遏止,法治得以彰顯等。
法庭記者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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