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審裁處早前裁定16間裝修工程公司為觀塘安達邨及安泰邨提供裝修服務時合謀定價,被判罰款13.2萬至74萬不等。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為其中5間公司的罰款過輕,亦希望法庭批准3名大狀的訟費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判詞駁回訟費上訴,但批准罰款上訴,5間公司罰款增加23.6萬至39.5萬不等。競委會表示歡迎上訴庭今天就罰款上訴作出裁決。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今日的裁決是香港上訴庭就競爭法事宜頒布的首數項裁決之 一,對釐清在本地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角色及責任,立下重要案例。他又指,該項裁決確認除了直接參與反競爭行為的業務實體,競委會亦可向與他們組成同一業務實體的其他公司或人士追究全額罰款。裁決進一步釐清業務實體須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向有意參與或促成反競爭行爲的市場參與者,發出了極具阻嚇力的訊息。

畢仲明指,正如上訴庭在裁決指出,當多名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業務實體從事違反競爭法的經濟活動,他們須共同及分別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企業的母公司或作出分判安排的總承辦商必須清楚了解, 如與它們構成同一業務實體的附屬公司、關聯公司或分判商從事反競爭行為,它們本身有何潛在法律責任。它們需確保所有集團成員或旗下分判商遵守競爭法,並就此實施適切的合規計畫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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