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男跑手2018年參加渣打馬拉松比賽期間突然暈倒昏迷,送院留醫4日後不治,死者家屬質疑當日現場急救處理不當。急救醫學專家今於死因庭評論指批評心臟除顫器及救護車到場分別需時25及28分鐘,顯示明顯有延誤,現場指揮沒有使用無線電通訊獲取更多臨床資訊,結果決定從救護站派員徒步走2公里到現場,有份造成大幅延誤,提議可以普及急救電單車以取代傳統救護車接載心臟除顫器。
死者李文德終年50歲,生前任職基督教福音機構幹事,2018年1月21日參與渣打馬拉松10公里賽期間暈倒,同月24日於東區醫院離世。退休顧問醫生甘澤華以急救醫學專家身分續作供如要為運動員全面篩查包括磁力共振等檢查,成本高昂,每人約需花費15000港元,故應退而求其次,完善心臟驟停即時急救。甘澤華指出心臟驟停如未能及時施行心肺復甦(CPR),存活率會每分鐘下降百份之7至10,同時應讓人能在3至6分鐘路程內取得心臟除顫器(AED),而且現場賽事職員須接受強制培訓。
甘澤華點出本案中不足:一,沒有死者暈倒及職員接觸死者的時間紀錄,沒有資訊顯示與救援相距多久;二,田總職員初次聯絡意外事故協調中心(ICC)時,沒有交代充份資訊指出死者不省人事,以供決定派送救護車;三,職員沒有向ICC跟進死者情況惡化,以加快派送救護車決定;四,ICC沒有使用無線電通訊以獲取更多臨床資訊,決定從救護站派員徒步走2公里到現場,大幅延誤AED到場;五,現場醫療輔助隊隊員沒有無線電等直接渠道聯絡ICC;六,缺乏ICC中多名現場指揮證人供詞,無法反映決定是否派送救護車的溝通細節;七,現場醫療輔助隊隊員沒有跟進要求救護車及AED到場;八,田總行政總監策劃賽事時沒有針對救護車及AED到場的承諾協議;九,醫療輔助隊未能確定隊員是否曾閱讀賽前訓示及行動安排;十,AED及救護車到場分別需時25及28分鐘,顯示明顯有延誤。
甘澤華建議賽事職員應強制接受培訓,培訓後應接受評估,賽事當日應再派發紙本應急系統資訊,而醫療輔助隊隊員應配備無線電或對講機,必要時可直接聯絡ICC,加快救援。甘澤華又提出要增加AED數量至可於3分鐘路程內可以取得,1至2個CPR循環後應跟進要求AED,雖然牽涉大量資源,惟生命誠可貴,又提議可以增加急救電單車以取代傳統救護車接載AED,成本上更為可行,最後認為主辦單位可考慮與紅十字會、聖約翰救傷隊及童軍等制服團體合作。
甘澤華午後觀看2張案發現場照片,指出死者當時姿勢並非復原臥式,未能達致暢通氣道效果,當時死者臉部朝向地面,會妨礙口鼻呼吸,如情況持續,將會令呼吸受阻,身體情況轉差。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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