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5歲男子因早前阻礙漁護署人員執行職務,6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3星期。同時,被告在沒有特別許可證下在指明地方餵飼野生動物被判罰款1000元。
案情指去年11月26日,漁護署人員在金山路執行職務時,發現被告餵飼猴子。由於該處為《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指明的「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地方」,漁護署人員遂上前調查,惟被告並不合作,並嘗試駕車逃走,期間更用車門兩度撞向執法人員。他其後被警方拘捕並落案控以有關罪名。
漁護署發言人說,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是不當行為,違法者更須負上嚴重法律責任。市民應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充分合作。發言人亦呼籲市民切勿餵飼野生動物,以免引致滋擾和公共衞生問題。任何人在指明的禁餵區範圍內餵飼野生動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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