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逝世15年,華懋慈善基金、律政司和遺產管理人,對整個用作慈善用途、逾1400億港元的遺產管理計畫未達成共識,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庭處理。律政司希望鉅大遺產能由合適人選所組成的監管機構去管理,但認為華懋慈善基金並非合適人選,其償付能力亦不符合要求。由於三方已向法庭呈交建議,故希望法庭能夠以「近似原則」( cy-près doctrine)作出權宜之計,制定最能確保受益人最佳利益的遺產管理計畫。
龔如心遺囑上提到會將整筆遺產撥歸華懋慈善基金用作慈善用途,以及設立「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並指定要由國務院總理、聯合國秘書長和香港特首組成管理機構監管慈善基金。終審法院於2015年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是以受託人身分持有遺產,另裁定龔如心希望將基金「交託」由基金以外的管理機構監管,故律政司司長和基金董事會須就遺產制訂管理計畫,包括成立監管機構,以確保遺產按龔如心遺願作慈善用途,但監管機構至今尚未成立。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指,律政司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需以保障公眾利益為依歸,法庭應行使其司法管轄權盡快擬定並執行遺產管理計畫,以實施遺囑內容的具體安排,而監管機構亦應由具充足償付能力的合適人選組成,以監督、管理及指示華懋慈善基金謹慎地管理華懋集團,有權接納或拒絕接納華懋慈善基金所提出的建議或決定,履行信託責任及社會責任,包括按龔如心遺願設立「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
何強調華懋慈善基金資不抵債,涉嫌多宗民事訴訟,根據基金的財務報告所指,基金的欠償及未付訟費逾億元。何提到商人林義雄2009年向華懋慈善基金借出逾4200萬港元打官司,於2015年入稟高等法院向華懋慈善基金連本帶利追討逾1.6億元,而龔家在審訊中則指該筆款項應視作「捐款」而非「貸款」,又指除非對方轉帳時列明借貸,否則一般都會視作捐款,何質疑華懋慈善基金董事會成員為何不查證逾4200萬港元是「捐款」還是「貸款」,何又認為如華懋慈善基金連其公司亦沒有足夠能力好好管理,便質疑華懋慈善基金有沒有足夠能力去守護龔如心的遺產。
何另舉例指華懋慈善基金前年入稟高等法院,入稟狀指龔如心遺產管理人陳偉棠 、黃德偉、 莊日杰違反受託責任,濫收逾四億三千萬元的管理費,但卻未有提交詳細的工作紀錄證明其工作時數,更指三人為了掩飾管理不善的過失而向華懋集團前行政總裁楊光支付近一千七百八十萬港元「掩口費」,龔仁心亦曾與中間人劉子邦進行「枱底交易」。法官去年雖然因華懋慈善基金沒有實質證據,而下令案件剔除部分申索,但何質疑基金入稟時「自爆」枱底交易等不當行為,難免令律政司司長對華懋慈善基金董事會成員的廉正性起疑。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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