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中港司機在姪女就讀小二至小五期間,多次與姪女舌吻、上下其手及以陽具摩擦姪女私處。他早前承認一項企圖強姦罪及五項非禮罪,法官張慧玲今於高等法院指,對於被告辯稱誤把X對親人的感情當作年輕情侶之間的愛意,感到非常費解,又痛斥他以此作為發洩情慾的藉口,應該感到羞恥,考慮到本案涉及被告藉著照顧事主的機會犯案,嚴重違反誠信,重判他入獄8年。

張官判刑時指,代號L. H. Y.的被告受託照顧受害女童X,不單沒有保護X,更加借機侵犯她,嚴重違反誠信,被告接連在自己和母親家中、國內渡假時施淫,不僅數度脫去她的衣服,再用陰莖摩擦女童私處,甚至曾嘗試將陽具伸入對方陰道,其中三次事件僅相隔幾星期,可見本案並非單一事件,不接納辯方指他無預謀犯案。

張官又言,被告與X年紀相差38年之久,他與妻子一同照顧X,故X把他視作父親,被告卻利用這種關係施淫。雖然被告在侵犯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力或威脅,惟X當時不敢反抗,只因她與被告同住,而且被告曾告誡他切勿揭發事情。再者,本案部分事件案情嚴重,每次歷時約10分鐘,其中一至兩次更加是趁X睡覺時下手。即使X當時尚未到青春期,沒有懷孕風險,但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不代表沒有傳染性病的機會。

張官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她現時仍患創傷後遺症,曾經萌生自殺念頭,對於被告稱她才是採取主動的一方感到憤怒。縱使沒有證據顯示X收到嚴重身體傷害,其心理必定蒙受巨大傷害。法庭為X父母索取的報告則指,他們因為將X交予被告照顧而覺得自責,可想而知其面對的創傷也是莫大。

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對事件感到非常後悔,解釋因把在自身家庭關係中喪失的感情,投射於X身上,卻將這份感情錯當成年輕人之間的情愛,才會招致犯案,但他沒有孌童癖,重犯機會率低。考慮各項因素及計算認罪扣減後,張官最終就6罪共判處8年監禁,認為此才足以反應本案的嚴重性。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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