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趙慧賢留意到有報道指,在7月7日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有人質疑公署缺乏權力及獨立性,無法監察政府部門行政失當,例如在一些警務處拒絕市民索取資料要求的個案中,認為該處沒有違反《公開資料守則》,以及有部門拒絕執行公署的建議。
趙慧賢強調,公署獨立行使《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賦予的權力調查有關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行政失當的投訴,藉以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平。公署其中一項職能,是調查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涉嫌違反《守則》的投訴,但公署無權跟進對警務處其他與《守則》無關的投訴。
在完成調查後,公署會按調查所得向所涉部門提出改善建議,並會跟進部門落實相關建議的進度。在2021/22年度,公署在完成調查後,合共提出了139項建議。截至6月30日,所涉部門已接納並同意落實當中132項建議(佔95%),其餘的建議(佔5%)有6項尚在考慮中,只有一項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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