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今於西九龍法院受審。控辯雙方申請在案件開審前,先在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事項上作陳詞,再讓法庭作出裁決。控方指,假如要求警方在發通知書前已掌握足夠資料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違《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立法原意。

控辯雙方提出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討論兩則事項:在審訊階段中,辯方能否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再讓法庭作出裁斷,獲主審的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通知書的合法性不能被挑戰。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的事項,控方認為此非本案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證據支持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因此支聯會毋須按通知書提交資料。控方反駁指,倘若按照辯方說法,即代表國安處在發出手令前,已需肯定支聯會符合《國安法》條文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即有實質證據顯示支聯會曾受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指示、監督等,或從其收取報酬。然而,當時警方尚在調查階段,假如早已有實質證據,便會直接用《國安法》下其他條例提控,根本不會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

控方續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於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要求警方在事前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僅會阻礙調查,亦「嚴重違背」《國安法》的凌駕性原則(overarching objectives)。

鄧岳君的代表大律師黃俊嘉則指,警方可按照《實施細則第43條》附表5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提交資料,但在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不能假定組織拒交資料便屬違法。通知書上必須清楚列明支聯會為何被認定是「外國代理人」,以及組織有義務提交資料,否則通知書便不合法。

辯方又指,《實施細則》只列明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對象並不包括在內,故警方無權隨便要求任何人士或組織提供資料,否則將會是侵犯私隱。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案發時為支聯會常委的三名被告均在去年8月25日收到警方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4天內提供資料以助警方調查,限期為9月8日,當時三人均有簽收通知書。及至9月5日,三名被告連同常委梁錦威舉行記招,明言不會提交資料。兩天後,眾人再到警察總部遞交聯署公開信,重申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紀念館,並取走會議紀錄等文件。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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