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貓狗的福利,由2021年11月7日起,「貓」和「狗」已納入《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內對「動物」的定義。警方提醒,如駕駛時不幸撞倒貓狗,記得停車及報警。

警方還指,司機駕駛時應要有適當的專注,當遇到動物記得停車,多給耐性待牠們離開才繼續開車。

警方重申,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或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即屬犯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指明動物包括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山羊、貓或狗)受到傷害,司機必須停車及向在場的動物畜養人提供包括姓名和地址等個人資料,否則須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告。如果司機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被罰款港幣1萬元及判處監禁12個月;而沒有按規定提供詳情或報告意外,可被罰款港幣2.5萬元及判處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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