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歡迎競爭事務審裁處就涉及於香港酒店內銷售旅遊景點門票及車票時合謀定價一案的相關訴訟,發出命令。競委會與達成和解的答辯人,即以海景嘉福洲際酒店名義經營的德厚投資有限公司、錦倫旅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胡兆英,於較早前共同向審裁處申請,以在雙方同意下解決這宗訴訟,審裁處遂按有關申請發出命令。

和解方在該申請中,就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兩間互為競爭對手的旅遊服務供應商,在多間香港酒店內銷售旅遊景點門票及車票時合謀定價的行爲,承認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爲守則」或牽涉入違反該守則,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按昨日蓋章的法庭命令,錦倫及德厚須支付罰款,以及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審裁處亦頒令取消胡兆英在任何公司出任董事的資格,爲期3年。由於錦倫和德厚承認有關行爲違法,在調查過程中與競委會合作,並因而節省了公帑開支,因此分別獲扣減25%及20%的建議罰款。扣減後錦倫及德厚分別被判處罰款417.7萬港元及160萬港元。

繼競委會較早前向六個酒店集團及一間旅遊櫃檯營辦商發出違章通知書後,審裁處這項決定標誌着與和解方的訴訟亦已圓滿結束。而涉及本案的其餘兩個業務實體,即HarbourPlaza8DegreesLimited及海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PrudentialHotel(BVI)Limited,相關的法律程序則仍在進行中。

競委會指,本案凸顯出業務實體及早按照競委會《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與該會合作的好處。根據該《合作政策》,競委會與合作的業務實體可達成協議,並以雙方同意的方式解決法律責任及採取補救方法,節省雙方大量時間及費用。此外,本案亦是競委會首宗根據《合作政策》,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解決訴訟,是另一重要的執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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