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女於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示威活動中被捕,同被控暴動罪。法官王詩麗今早於區域法院憑藉被制服時位置、衣著和裝備,裁定7人暴動罪成,22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另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23歲社工則於被捕時身掛社工證,穿藍衣綠褲,或應上司指示到場作情緒支援,故王官裁定其暴動罪脫,有旁聽人士拍掌,王官厲聲斥道「呢度唔係紅館」,王官裁決後又鄭重指本案有汽油彈「掉咗落警署嗰度,有一定嚴重性」,押後案件至下月6日求情,8月19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王官提到17歲男學生X、28歲運輸工廖偉明、27歲學生莊嘉灝、24歲學生黃千溥、21歲羅後成、28歲潘冠雄及25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在暴動現場美麗華廣場到海防道一帶被警員追截制服,事前眾被告必定聽到看到警方警告,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有時間有機會卻不離開現場,主動置身暴動現場。
王官續指加上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戴頭盔、防毒面罩、口罩等裝備掩飾身份保護自己,其中廖莊身上穿護甲等儼如戰服,準備好隨時作戰,肯定其唯一意圖為參與暴動。王官考慮到其被捕位置、身上衣物裝備,眾被告絕非無緣無故到現場,而是到場成為暴動一員,互相鼓勵壯大聲勢,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7人暴動罪成。而25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背囊內有9枚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肯定有一定重量羅漢銘必然知情,故裁定其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
王官另提到25歲社工蕭呈希上司曾作供指,案發當日派發防毒面罩和護目鏡,指派蕭呈希到場作情緒支援,其被捕時身掛社工證,穿藍衣綠褲,又避免穿黑衣令人誤會,向警員解釋「我幫緊年輕人叫佢哋走」,並獲現場另一個女社工支持說法。王官認為蕭呈希服飾突出容易辨認,與示威者區分開,而且確有可能受上司指使到場,雖然其行為有可能已超出工作範疇,或有意參與暴動,行為有一定可疑,惟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終裁定蕭呈希罪脫。王官強調社工為人作情緒支援原意雖然值得嘉許,但選擇兵荒馬亂之際到現場勸退而非稍早時候在港鐵站閘口為之,當中成效利弊、會否被懷疑參與暴動值得商榷。
10名被告依次為28歲學生李穎淇、17歲男學生、28歲運輸工廖偉明、27歲學生莊嘉灝、25歲送貨工聶嘉寶、24歲學生黃千溥、21歲羅後成、25歲社工蕭呈希、28歲潘冠雄及25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於尖沙咀彌敦道132號外無牌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李穎淇和聶家寶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現正還押,將與其他被告一同求情判刑。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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