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工大學連日爆發示威活動,警方包圍理大,有示威者到油尖旺一帶聲援校內被困者。5男女涉於尖沙咀參與暴動,其中25歲女推銷員開審前認罪,另外4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亦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擔保撤銷,還押至8月6日求情及判刑。法官郭啟安指,憑藉各被告被捕的位置、身上攜帶的示威裝備,足證他們並非如辯方所述是「無辜過路人」,裁定眾人當晚均以不同方式參與暴動。
5名被告依次為詹溢朗(23歲,侍應)、梁安生(24歲,建築工人)、馮煒恩(25歲,推銷員)、梁敬慈(44歲,推銷員)及梁安逸(20歲,文員)。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馮煒恩開審前認罪,還押候判。
法官裁決時指,本案的集結暴動主要涉及示威者多次向警員投擲或威脅投擲汽油彈,大批市民於案發前一日響應網上號召,到理大附近參與聚集,聲援校園內被包圍的示威者,但他們的行動入夜後不斷升級,包括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最演變為暴動。當日凌晨在涉案地點發生的汽油彈襲擊及連串爆炸,便是在如此背景和氣氛下釀成,也是前一晚在其他地方發生的暴動之後續。
法官續指,案發前於其他地方的暴動者中,一些「死硬份子」在警方推進後逃去,並與其他人在厚福街一帶重整旗鼓,伺機再向警方發動新一輪襲擊。當晚凌晨約2時半,有示威者在金馬倫道後巷製造及運送汽油彈,其後多次以汽油彈衝擊警方防線。由此可見,案發時激進示威者明顯懷着共同目的,要衝擊警方防線,藉此分散警力讓理大內被圍困的「手足」有機可乘,衝出重圍,而四名被告所在的厚福街的確發生了一場暴動。
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指稱四名被告曾參與暴動,法官分析指,警方推進後,一群男女衝入厚福街一幢唐樓,其後首被告在唐樓內被捕,樓宇內搜到大量示威者常用裝備,當中包括一支載有易燃液體玻璃瓶,與發生汽油彈襲擊所使用的玻璃瓶吻合。縱使首被告當時身上並無任何裝備,但此仍不能削弱控方推論,因該批男女或在進入樓宇後便將身上裝備棄置,首被告亦沒有正當理由跟隨他們逃入樓宇,因此裁定他蓄意留在暴動現場。
針對次被告及第五被告,法官直言相關的的環境證供具「壓倒性」,兩人被發現蹲在厚福街一條「倔頭巷」盡頭的一輛單車旁,辯方稱他們或因連串爆炸,一時驚慌而逃入後巷躲避。但法官反駁,兩名被告身穿示威者裝束,凌晨時分身處火光熊熊、儼如「小戰場」的暴動現場,本身已「極不尋常」。任何心智成熟的成人若不想牽涉在內,只會遠離該處,根本不會有無辜的途人逗留,更不會像兩人一樣刻意躲在「倔頭巷」內的一輛單車旁。即使真的是出於安全考慮,爆炸只維持短短數分鐘,躲避也會是短暫的,他們卻在原處逗留近1小時。再者,二人身上的防火手套驗出易燃物體,可推斷他們曾接觸電油,故有理由相信兩人曾經參與投擲、製作或運送汽油彈。
至於第四被告,法官提到她身上的一支快將用完的黑色噴漆,可用以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或刑事毀壞。雖然她攜有的急救用品本質上屬中性,但考慮到她曾與示威者在前線集結,目的是為了隨時為受催淚煙影響或在衝突中時受傷的「手足」急救,明顯地是給予示威者「安心」與「激勵」。加上第四被告也沒有跟案中擔任急救員的證人一樣,被截停時便再無跟隨示威者或逃跑,並向警員表明有救護員証件。基於上述原因,法官不接納辯方稱她只是「無辜過路人」或純粹「義務急救員」之說法。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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