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青年涉於前年8月在將軍澳廣場,縱火破壞美心旗下商店東海堂,包括損壞收銀機屏幕、櫥窗膠櫃等,被控縱火、刑事損壞兩罪。其中一名案發時年僅15歲的少年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縱火罪則獲存檔法庭。暫委法官許肇強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案發當時屬反修例運動尾聲,案件是有預謀,且針對不同政見立場的仇視和恐嚇行為,但考慮到被告無案底,亦無事先準備犯案工具,許官認為被告需接受應得懲罰而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辯方代表大律師黃廷光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僅15歲,受到朋輩影響,是「誤入歧途」和「學壞咗」,指被告的犯案心態是「曲解良知」,但被告承諾以後會奉公守法,又稱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因工作忙碌而疏於管教。黃大律師重申被告在此案中並無參與縱火行為,在同類型案件中性質較輕,被告為初犯及已認罪,冀許官能儘量寬大處理。
辯方續指,在之前為被告索取的報告中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但希望許官能讓被告有改過自身、重投社會的機會而判處他入更生中心。但許官當場指辯方律師「一字不提」懲教署建議被告入勞教中心。
許官判刑時認為案情性質嚴重,同案被告均穿黑衣服、蒙面及戴帽,可見是有預謀犯案,而破壞美心集團旗下店鋪是針對不同政見立場的行為,帶有仇視、恐嚇的意味,許官當場表示似是「黑社會行為」,但許官認同被告是愚昧地對社會事件一知半解,亦受到社會氣氛、互聯網和媒體的渲染而犯案。許官續指,被告本來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然而父母離異後父親離世而母親忙於工作,不能排除被告是缺乏父母管教又受到社會氣氛影響而犯錯。
許官亦稱案發時為凌晨時分,當時沒有市民在商場內,因而沒有引發暴力衝突的因素,且被告並無事先準備犯案工具,亦認罪及有悔意,因此許官認為被告需要接受應得懲罰和有改過自身的機會,遂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
被告現為17歲少年,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鋪東海堂,以火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約1米x1米的地板及一張檯,以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兩部收銀機的屏幕、一部八達通閱卡器、一部電子條碼掃瞄器、一道木門及一個櫥窗膠櫃,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17歲少年承認刑事毀壞罪,縱火罪獲法庭存檔,不作起訴。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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