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男子涉於2019年平安夜海港城內拋擲紙張,被捕時極力掙扎,令3名警員被撞破額頭、手掌損傷及拗斷無名指。他去年被裁定3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監6個月,但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陳仲衡法官今指上訴人根本不可能誤認負責拘捕他的警員為暴徒或黑社會份子,裁判官的裁斷及判刑沒有出錯,三罪個別及整體刑罰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全部上訴。
陳官分析指,上訴人勞俊昇聲稱被捕時不知道從後抱着他的是警員,但陳官認為勞不可能在不知悉對方身份下,選擇採取更激烈的身體對抗和逃走,亦不可能聽不到警員警告他不要反抗。陳官認為裁判官對證人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的考慮和事實裁斷並沒有超越理性範圍,上訴法庭不應干預。而勞雖然傷勢不算輕,頭部亦有多處傷痕,但與他造成3名警員受傷並無衝突,裁判官於審訊時亦已經小心分析了其證供,定罪裁決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陳官另指,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勞因「運動耐力差」而不適宜進合勞教中心,故判處監禁屬恰當及無可批評。勞激烈反抗警員的行為很可能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陳官考慮到勞反抗的激烈程度及對三名警員造成的傷害,認為3項控罪的個別和整體刑罰並非明顯過重,而且襲警罪判刑必須有阻嚇作用,以保障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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