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底「荃葵青遊行」期間,當區有多人集結。其中3名青年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另1名青年另被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屈麗雯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指,案發當日約有100人聚集、堵路、向警方投擲雜物等,影響公眾安全及秩序,尤其當時正值2019年反修例運動眾多類同事件的高峰期,嚴重性不能忽視,分別判22歲建築工和25歲工程助理4至5個月監禁,24歲工程助理則判入勞教中心。除25歲工程助理外,其餘兩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3名被告依次為22歲建築工人陳港榮、25歲工程助理岑子軒及24歲工程助理葉仲德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嘴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子軒另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屈官判刑時指,3名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不能說是有悔意,根據證供而言,本案的非法集結規模非小,約有100人集結,更有直接證據顯示首被告及第3被告曾經指罵警員,可見他們均積極參與。至於次被告,雖未有相關的直接證據,但憑藉他身處現場,已可達到支持、鼓勵的作用。縱使次被告參與程度相對另外兩人較少,惟他攜帶雷射筆到場,情況有其嚴重性。

屈官續指,法庭接納3人皆非領導角色,由警方到場設立防線至作出驅散,歷時約1小時,沒有證據反映事件中有人受傷,或有財物遭到損壞,同意本案非同類型案件最嚴重。然而,針對次被告管武罪,屈官直言涉案雷射筆屬於高功率的第4級別,可對眼睛造成傷害,故不能忽視它對警方構成危害的風險。考慮到各被告過往均有良好紀錄,並會幫補家計,工作上亦受上司稱讚,酌情扣減刑期後,判處首被告入獄4個月,次被告監禁5個月,另採納感化官建議下令第3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法庭早前為3名被告索取的報告顯示,他們均出自良好背景,強調本案只屬單一事件,其中第3被告希望盡快服畢刑期後返回工作崗位,以免拖累公司,盼法庭判處刑期較短的即時監禁,而非報告所建議、拘禁期較長的勞教中心令;而次被告則因本案失去工作,無法再擔當家中經濟支柱而感到自責,也對自己連累了與女友的婚期深感內疚,事件相隔已過3年,社會氣氛現已恢復平靜,相信其重犯機會低。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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