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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35+初選」案中,有13名被告早於去年11月要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條文指明裁判官沒有酌情空間。年初歷經最少3次聆訊申請後,《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先主張押後到程序尾聲處理,2月再以「激起市民討論」為由拒絕放寬限制。直到月初支聯會司法覆核案判決推翻羅官決定,今日辯方要求方得直。

辯方去年11月29日提訊日提出申請後,羅官特意安排1月27日聆訊處理報道限制爭議,當日有13名被告一同要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另有10名被告到庭參與。羅官為顧及缺席被告權益打算押後聆訊處理,遭辯方反對,指出於眾被告共同申請才特意另訂當日處理,而缺席者早表明無意參與,亦無人反對,故毋須押後,否則將拖延案件,違反《國安法》第42條「案件公正、及時辦理」要求。

當時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為保障案件公正審理,如聆訊中提到涉案案情和指控等資料遭公開被傳媒報道,可能無意中會對被告不利,造成審訊不公,故應拒絕申請。

辯方大律師李燕婷引述《裁判官條例》第87A條(2)款「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解釋條例指明一經被告申請,裁判官便必須放寬報道限制。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張耀良、吳靄儀等指放寬限制選擇權在於被告,被告須基於個人權益考慮,如選擇放寬則裁判官有責任依從,而周天行觀點法律上錯誤。當時亦有辯方大律師和應指案件備受矚目,亦不預期案件審訊設有陪審團。李志喜補充法庭在此事上無酌情權,應該立刻或盡快下令放寬。

羅官終決定會影響日後交付程序聆訊,或會造成不當,故押後裁決至交付程序尾聲,李燕婷回應指鑑於屆時公佈聆訊內容已屬「舊聞」,未能即時報道會損害被告權益。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置前)。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置前)。資料圖片

2月8日聆訊何桂藍提出覆核羅官押後處理的決定,李志喜引用《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一節多款條文,形容條文「絕對明確清晰(absolutely clear)」,裁判官無權拒絕或押後相關申請。李志喜訴諸條文原意,指其為保障被告而公開聆訊容讓大眾知情,閱讀報道後有助審訊的人可前來法庭為初級偵訊提供協助,以免裁判官偏聽偏信控方一面之詞。羅官押後是否批准放寬報道限制的決定至交付程序尾聲,李志喜直指此做法法律上錯誤,拖延了法定要求,違反了法定權力,更違背了條文知會公眾保障被告的原意,與「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原則背道而馳。祁志更順應吳靄儀說法,指司法利益平衡內置了在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毋須法庭考慮,批評是次做法嚴重侵蝕法治。

羅官重申一旦放寬即可由頭到尾報道整個交付程序,如在過程中批准放寬未來聆訊報道或有不當。

馮達浚親自陳詞指「新聞即係在乎個『新』字呀嘛,過咗去嘅嘢就係舊聞⋯⋯即時性好重要⋯⋯舊聞重報來做咩?」眾被告和應「係呀⋯⋯啱呀⋯⋯」馮達浚再以衞生署每日公佈確診及死亡數字為例,反駁「唔會等疫情過去先講」,放寬報道限制可增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知悉交付過程,減少對制度質疑。劉頴匡亦陳詞指如直到初級偵訊亦未能報道的話,相關條文根本無法理解,初級偵訊亦無從做起。羅天瑋回應辯方指目前情況並沒有重大改變,故法庭應維持原判。羅官最終駁回何桂藍覆核,指自己有權押後事宜處理,惟基於當日庭上新觀點,故將盡快處理報道限制爭議。羅天瑋提到再需時準備陳詞案例回應,祁志表示感到驚訝,指控方早前聆訊已反對放寬,斷不可能不知情而毫無準備。辯方又指控方資源充沛,對申請知情已久,促請盡快再訊定奪。羅官終著控方準備書面陳詞,押後一週再訊處理。

最後於2月17日聆訊羅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拒絕放寬報道限制,認為本案受高度關注,放寬報道限制會激起更多市民討論,持續報道有可能對證人及其家人心理構成影響。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支聯會案中,鄒幸彤4月基於羅官同樣拒絕放寬報道限制,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李運騰本月初判詞,推翻羅官決定,認為除‍非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否則不應拒絕申請,下令羅官必須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昨日支聯會案及今日初選案提堂時,羅官引述判詞稱「既已成事實」,終依令放寬傳媒報道限制。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