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3名年齡6至7歲的小朋友結伴遊玩,其中6歲小明的男童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餘,將7歲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0多萬元人民幣。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7歲玩伴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依法駁回了小明父母的訴訟請求。

事發於去年9月一個中午,小明與同村2名小朋友結伴遊玩。3人一同到村莊附近工地玩耍時,小明不慎跌落到工地水坑內溺亡。事故後,小明的父母將丁丁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同玩耍的3個小朋友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士,身體、智力發育尚不健全,面對突發緊急情況,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無能為力。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對於小明的死亡,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過錯,依法駁回了小明父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