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民對單車安全的意識及減少相關意外的發生,警方於本月12至14日及19至21日在全港各區進行為期6日,代號「朝陽」的交通執法行動。

行動中,警方共拘捕6人,當中涉及「危險駕駛」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罪行,並發出共1,078張傳票,當中大部份涉及「行人路上踩單車」和「不遵守交通標誌」等。另外,警方亦扣查多種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及電動三輪車。

警方提醒,市民在踩單車時要配戴好保護裝備,並緊記遵守交通規則,時刻做到「專注、忍讓、守法」,以減低發生意外的機會。警方重申,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簡易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沒有遵從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10,000元,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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