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黎婉姫法官今頒布判詞指,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順理成章地涉案兩間店舖便不是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被控在2020年1月22日,沒有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批出的牌照,分別使用旺角信和中心M/F、M19號舖及2樓222號舖,作為公眾娛樂場所,即夾公仔店「THE CLAW」。裁判官張天雁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不能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

黎官在判詞中表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指明,「娛樂」包括音樂會、歌劇、電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攝影展覽、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跳舞派對等活動。律政司主要爭議夾公仔機是否《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

黎官指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於《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並以「同類法律原則」裁定「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是指與「《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同類的機械裝置,所以涉案夾公仔機並不符合「機械裝置」的定義,亦不符合《條例》中「娛樂」的定義。

黎官認為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亦不符合就「公眾娛樂」定義中所指的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因此涉案夾公仔店並非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黎官稱張官雖指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但卻不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屬法律上犯錯。黎官指如雙方對是次裁決有任何申請,可於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