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底「荃葵青大遊行」後有示威者於荃灣區堵路,與警方對峙衝突,3男2女事隔2年後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李志豪今於西九龍法院指,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憑藉環境證供及眾人身上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在場參與非法集結,裁定5人全部罪名成立,需還押至9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另應辯方申請,為24歲運輸工和29歲調酒師,分別索取勞教中心及醫學報告。
李官裁決時,引述辯方指被告何卓軒身在合法遊行路線,或不知道遊行其後演變為非法集結。李官反駁,從警員所述可推論,何被捕一刻非法集結已經發生,雖則法庭不能單單因他身處現場便入罪,但各項環境證供及其身上面巾、護具等物品扣連起來,足以推斷他參與集結。就襲警罪而言,辯方批評兩名有份制服何的警員說法有異,惟李官認為片段顯示當時有人向警員X施襲,X顧及自身安全,不能事事關注,看不到何推跌馮也不足爲奇。
至於被告符凱晴,李官指上級法院已指出非法集結具流動性,示威者並非牢牢地「釘在原地」,而是時常郁動與警方保持距離以防被捕,即使符在偏離集結的地方被捕,不代表她沒有參與其中。她當時當刻另攜帶雷射筆及管有噴漆,沒有合理辯解,可合理推斷其意圖為攻擊警方及損壞財產。
李官續指,法庭不能穩妥地依賴協助制服被告郭芷晴的兩名警員之證供,但他們在庭上均認出郭,二人所描述的裝備亦與相關影片的人脗合,裁定郭就是片中被制服的女子。針對被告李㑊橉,李官同意辯方所指他的物品,包括護甲、手套、盾牌等,單獨來看無法證明他曾犯案,惟配合環境證供而言,則可作出有罪推論。
此外,警員12206 陳贊匡作供時,雖無法憶述被告張家榮用哪隻手向警方掟雜物等,惟李官認為當時環境混亂,陳警員說不出這些細節也沒有不合理之處,又稱他大可隨意亂說,接納他只是道出所見所聞,沒有誇大其詞,裁定張的確置身現場。
5名被告為24歲男運輸工人何卓軒、23歲女學生符凱晴、22歲女教師郭芷晴、25歲無業男張家榮和29歲男調酒師李㑊橉,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何另被控襲擊警員9670馮權安;符則再被控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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