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Uber司機3年前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被拒,上訴至交通審裁處亦遭駁回。二人認為處方決定屬法律上出錯,有關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亦涉違憲,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決定。申請方今日於高等法院指現時網約車服務需求殷切,具「合理理由需要」獲發許可,而署方錯誤詮釋條文。交通審裁處一方重申並非反對科技,但反駁所謂需求更應說成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乘客偏好,不構成合理理由需要,
申請人為陳海濤及言偉豪(音譯,Chen Hai Tao及Yin Wai Ho),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建議利害方為運輸署署長。申請方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樂信陳詞引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1)(e)條,提到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等5類服務,如署長信納申請中所提供的詳情、申請人持有有效第三者保險及車牌,加上出租服務有合理理由需要便可發出出租汽車許可證。陳樂信認為署方錯誤詮釋條文,「合理理由需要」應取決於出租汽車的車輛類型,而非2人報稱的出租汽車服務。陳樂信解釋發牌制度原意只在規管駕駛者操守及罰則,而現時網約車服務需求殷切,案件不應拖延,目前情況已令申請人損失機會謀取收入。
答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指若「合理理由需要」只取決於出租汽車的車輛類型,則會形成法律漏洞,令所有Uber同類型網約車應用程式合資格通用。孫靖乾又反駁網約車服務需求殷切一說,認為與其說需求,更應說只是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乘客偏好,不構成合理理由需要。孫靖乾重申己方並非反對科技,分析交通審裁處意識到本港有需要公共交通,指出公共交通服務正應受規管,法官高浩文反問「條例要求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服務繼而發牌豈不就是規管?」孫靖乾再訴諸立法原意指應由公共交通工具提供大眾交通服務,高官再問到現今公私界線已經模糊,經發牌後私家車司機可以私家車提供公共汽車服務,直言孫靖乾立場略為混亂。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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