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涉於今年4月在東涌巴士站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經審訊後本周一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兼得500元訟費,法庭當日裁定控方沒有就被告有否許可證一事提證。原審暫委裁判官談立豐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自提覆核,指出根據法例,本案罪行的舉證責任理應在辯方身上,下令撤銷當日裁決及訟費命令,改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需要答辯。案件延至9月2日續審。

談官今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221章第94A條,當中「否定聲言」提到,如果罪行涉及任何例外規定、豁免或限制,有意依賴特許、許可證等的一方便有責任舉證,證明上述事宜。而本案涉及牌照許可證罪行,第94A條適用於這項控罪,控方毋須就被告有否許可證提證,故親自提出覆核。

被告自行陳詞批評,控方當日證據不足,指控其沒有許可證,質疑香港街頭表演者眾多,「如果判我有罪,他們有沒有罪?」他續指,曾就許可證問題到警署總部查詢,但當時警員表示疫情關係不會處理,其後又指以往不曾辦理相關許可證,直言條例在「玩弄我們這些老百姓」,又要求傳召警務處處長就此作證。

控方回應指,同意談官提出「否定聲言」適用於本案,又稱法庭當日裁決基礎為控方沒有提供關乎許可證,但控辯雙方沒有機會就這項爭議作出陳詞。談官反駁,主控官當日如果留意到第94A條文,大可即場提出爭議,最終撤銷被告表證不成立的裁定,以及相關訟費命令,改為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2日續審。

被告李解新(68歲,退休人士)被控於2022年4月29日下午5時06至29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位於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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