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及「黎明行動」,綽號「熊仔餅」的21歲男生周柏均在西灣河中槍,他與舊同學胡子健被控企圖搶劫和阻差辦公兩罪,周柏均另被控一項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案件早前審結,法官謝沈智慧今於區域法院裁定,兩人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早上求情,期間兩名被告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開槍警員A案發時被兩名男子從後夾擊,周此時加入戰團向其佩槍揚手,A隨即避開,但周繼續步步進逼,A面對多方襲擊,除了使用佩槍以外別無他法。辯方稱A開槍前0.13秒根本無法看見周第二度揚手,質疑他一早準備開槍。法官反駁,辯方同意A在當時少於1秒的情況下不能思考,要求A在事隔兩年後,解釋當時每十分一、千分一秒的動作及心路歷程,實屬吹毛求疵。
針對當時現場氣氛,A到達時已有數十人堵路癱瘓交通,並稱A作「狗」及以粗言辱罵,可見在場人士均對他仇視且懷有敵意,及後一名白衣男子首先上前襲擊,故A只能專注在對方身上及緊隨其後的兩名被告。由此可見,A看到當時整體氛圍而感到不安,以及人身安全受威脅,裁定他誠實可靠。
辯方批評,A舉槍及開槍並非合理和必要武力,違反《警察通例》。法官認為,當時首先施襲的兩名男子沒有原因走近A,兩名被告則尾隨後方,可見4人均是有意與A發生衝突,又形容衝突一觸即發,A被施襲後按著佩槍,但依然未能嚇退4人,此時再拔除警棍或施放胡椒噴霧已經無用。周再向佩槍揚手,A跌槍便會無法保護自己,故他的確受到威脅,使用佩槍完全合理。加上A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不論他是清理路障疏導交通,抑或是制服現場人士,兩名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阻撓,因此裁定阻差辦公罪罪成。
至於搶槍罪,法官引述辯方力陳周當時被A以佩槍指著,揚手只欲撥槍,不過從片段可見,倘若周真的只是想撥開佩槍,其動作不會是將槍撥向自己。此外,A在胡向其佩槍揚手時已經放開白衣男子,是對方緊抱不放,這時胡仍專注捉著A按槍的手,直至A向上撥動才能擺脫。而且二人選擇不作供,法庭毋須為他們想像其他可能性,裁定此罪罪成。
就著周獨自面對的逃脫罪,控方案情指他被警員制服後,一度站起來嘗試逃走,辯方指他當時或許神智不清,法官則反駁,他倒地後有回答在場拍攝的記者提問,惟對警員不瞅不睬,而且警員是合法羈留他,最終裁定他此罪罪名成立。
被告依次為21歲學生周柏均及20歲學生胡子鍵,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及企圖劫去A的一支警槍。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逃脫。
記者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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