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港島發生騷亂,26歲男子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判囚4年,同案其餘6名被告則暴動罪脫。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重申:「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而且他身上只有六條繃帶,身披各種護甲、管有對講機、逃避警方追捕,故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曾參與暴動。上訴庭指其上訴理由無一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上訴人陳佐豪以在現場提供急救服務為辯護理由,被捕期間聲稱:「我係急救人員」,而原審法官姚勳智根據陳案發時身處的位置、整全防衛的裝備、逃走當時必因其畏罪而行、其夥伴攻擊警方的情況,推論陳必然曾參與暴動,裁定陳暴動罪成。上訴庭認為姚官經驗豐富,上述裁決明顯是一個經過深思熟慮的事實認定。
上訴庭另強調即使有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故「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上訴庭指陳的衣著比起急救員更似黑衣人,起碼能推斷陳與其他黑衣人同屬一個陣營,有默契地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綜合以上各點上訴庭認為上訴理由無一成立,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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