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十一國慶,港鐵太子站外有人聚集,期間一名市民稱當日被捕後遭警員施暴,因此昨日入稟區域法院興訟,指警員操守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文,要求警務處處長向其人身傷害作出賠償,但入稟狀並無列出索償金額及傷勢詳情。

原告為盧家業(Lo Ka Yip Paul),被告則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原告於入稟狀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太子站道西港鐵太子站B1出口,被警員制服、看管期間,及在旺角警署內羈留時受傷,而該些傷害或損害乃由於警員施襲或酷刑對待所致,要求警務處處長就警員違例作出一般、加重及懲罰性等賠償。

法庭記者:凌子淇

立即下載|全新《星島頭條》APP: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