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電工為了全職照顧患肺癌末期的太太而辭職,前年在病重的太太點頭同意下在其房間燒炭「送她最後一程」,他自首並在警誡下稱:「我燒炭殺死我太太,係想減輕佢痛楚」。他早前承認誤殺罪,法官黃崇厚今於高等法院指,本案無疑是一宗悲劇,相信被告犯案只為讓妻子安詳離去,認為應以憐憫之心處理本案,但法庭仍須顧及公眾利益,考慮到本案情況特殊,最終判被告12個月感化令。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大律師張耀良求情內容,指被告與妻子結婚30載,被告為抽出更多時間陪伴生性內向的太太,又因為對方不喜歡小孩而捨棄成為父親的心願。及後妻子患上癌症,被告辭去工作照顧她,他在親眼目睹太太抗癌失敗後,對自己未有及時發現太太病情感到自責。案發前一日,太太病情急轉直下,被告的愧疚和哀傷達到臨界點,最終決定結束太太所承受的痛苦。
法官形容,被告自撰的求情信令人動容,他於信中不但提及案發起因經過等,亦從與妻子初次約會起講述二人關係,闡明了他對太太的愛與關懷,多年相處令他們彼此依賴對方。案發時,被告因為醫院疫情措施無法探望太太,令本已非常自責的他倍感痛苦。
法官又稱,本案實屬一宗悲劇,被告也是事件中的受害者,法庭不會質疑他對太太的愛,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會對社會構成長期風險。雖然如此,但保護生命安全也是司法制度其中一個目的,非法奪去他人性命需受法律刑責。被告有預謀、並非一時衝動,因陷入神智失常的狀態犯案,只盼已經步入生命最後階段的太太能夠安詳離去,希望她能早日解脫,亦與太太生前的願望一致。縱使被告並未尋求協助,惟在如此絕望的情況下,他是否真的能夠獲得協助,大家可想而知。
針對被告的精神狀態,法官指其抑鬱症源自太太患病對他造成的壓力和痛苦,但他的情緒現已回復平靜,毋須心理及精神科跟進治療。本案雖難稱是不嚴重,法庭認同應以憐憫之心處理本案,但同時需要保障公眾利益。考慮到被告事發至今已經兩年半,亦在第一時間認罪,加上本案情況特殊,法官接納判處感化令對被告以及社會福祉而言是最好的選項。
法官最後表示,社會上許多嚴重病患都希望臨終前的日子留在家中,法庭欣賞醫院因應疫情限制探訪的措施,但這類措施或令照顧者的痛苦加劇,相信政府和醫管局已著手改善情況,提供協助支援及彈性處理的方法。當局亦可探討需否就著這類患者的意願給予法律保障,有關工作需靠政策制定者、各界專業人士以致整個社會的協助,並留待政府考慮日後作出跟進。
58歲男被告郭偉賢承認於2020年1月30日,在利民道百良大廈一單位誤殺其54歲太太陳秀雲。他原被控謀殺罪,由於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他因嚴重抑鬱症引起精神失常而犯案,控方接納他案發時受減責神志失常影響誤殺太太,遂改控誤殺罪。
社署發言人指一直透過各類服務單位(包括: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駐於公立醫院和部分專科門診診所的醫務社會服務部、及各類社區支援服務單位等,提供一系列的預防、支援和補救性服務,當中包括預防宣傳活動、當值社工服務、外展服務、轉介服務,以及早識別有服務需要的人士及家庭,為他們提供及時、適切的援助,包括個案輔導及臨牀心理服務,協助他們處理或解決情緒及生活上的問題。
社署亦資助非政府機構提供各類社區支援服務予殘疾人士及其照顧者,當中包括互助小組、家居照顧服務、日間及住宿暫顧服務等,讓照顧者暫時卸下照顧工作及減輕壓力,並為他們提供技巧訓練以提升其照顧能力。社署資助的康復服務單位,一般都設有專業社工負責個案管理,為服務使用者統籌及轉介所需服務(例如個人照顧服務、康復訓練服務及護理服務),社工亦會透過跨專業合作,協助服務使用者獲得適切服務。如照顧者需要情緒輔導,亦可聯絡全港67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中心社工均可為有關人士提供情緒支援以紓緩壓力,包括輔導服務、減壓小組、支援小組,服務轉介,以及短期緊急經濟/物資援助。如有關人士或照顧者在中心非辦公時間有緊急服務需要,亦可致電社署熱線2343 2255求助。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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