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去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6人早前已認罪,餘下的21歲男倉務員今亦於區域法院認罪。案情指,倉務員為組織的創立者兼發言人,並曾租用長沙灣工廈倉庫作組織基地,以存放裝備及武器等,而擺設涉案街站多是由他提議。辯方已完成部分被告的求情陳詞,法官郭偉健將案押後至9月16日繼續聽取餘下陳詞。
今天認罪的被告為蔡永傑,他與同案6名被告17歲中六男生阮嘉謙、16歲女生、17歲中四女生梁瀜允、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17歲中五男生蔣周政儒及19歲中六女生郭文希,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辯方早前就判刑原則提法律爭議,認為法庭量刑時不應採用國安法「最低刑期」的原則,因涉案控罪包含「串謀」元素,並非國安法涵蓋的「實質罪行」,故法庭應採用原有的《刑事訴訟條例》第159條。
控辯雙方今就議題陳詞,控方指,即使將《刑事訴訟條例》第159條的量刑原則套用在國安法上,條文也無提及不能跟從最低刑期;而且過往的修例草案中指出,涉及串謀或企圖等元素的「未完成罪行」,刑罰應與其「實質罪行」一致,既非加重亦非寬待。再者終審法院已指出國安法與本港現行法例「兼容互補」,其中第62條提到若國安法與現行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則需適用前者,故法庭應該考慮納入國安法所設的最低刑期。
辯方回應指,法庭在考慮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判刑時,應謹慎及狹義地詮譯刑法,《刑事訴訟條例》第159條沒有寫明不能採納最低刑期,即是代表不能應用。針對控方引用國安法立法原意在於防範制治危害國安的行為,故設最低刑期便可反映一定阻嚇性。辯方不爭議此說法,惟反駁這並不代表所有刑罰的阻嚇性都需藉最低刑期反映。此外,控方引用的修例草案雖指「串謀」及「實質」罪行判罰應要一致,但第159條最終並未就有關罪行定下「強制刑罰」。
辯方求情指,阮嘉謙案發時僅得16歲,因年輕而不知道闖下大禍;又稱他在街站發言時途人沒有理會。但郭官質疑,街站在網上有現場轉播。辯方解釋,即使如此,背後有多少人收看亦無從得知,而且當時社會氣氛已經比較平靜,阮亦沒有揀選特別日子犯案,因此本案情節較輕。
至於蔡永傑,辯方則指本案沒有如理大生呂世瑜案的情節般嚴重,本案被告行為只涉文宣,沒有鼓吹實質暴力,宣傳流於表面。不過郭官就反駁,被告鼓吹暴力的意圖明顯,具備計畫及經濟支援,又稱社交媒體同溫層容易吸引到人。若然有人採納這些思想,表面努力讀書,暗地裡藏有極端思想,防不勝防,一聲令下便可號召「一齊起義」,形容眾被告行為猶如軍事行動。
郭官另關注,蔡的家中含有大量武器,其中槍枝「真槍一樣,點知你真定假?」,涉案單張圖亦曾提「流血革命」等字眼。辯方表示「無人會拎玩具槍出嚟革命」,解釋涉案槍枝屬裝飾品、子彈則為「BB彈」。
案情指,眾被告去年1月至5月間曾多次於旺角、沙田等地擺街站及辦記招,鼓吹顛覆國家政權,並各有分工,包括負責發言、接受訪問、以網媒記者身分進行直播、派發單張等,部分單張引述已故中央領導人毛澤東曾提及「革命就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
此外,該組織經營Instagram及facebook專頁,貼文呼應街站及記者會的發言,並重申「革命不應等待所謂時機,而是自己伺機而動」,又稱「每場革命的落幕都伴隨遍地屍骨,以流淌的鮮血賭博未知的勝利」,邀請追隨者伴隨組織「為革命拉下序幕」。部分貼文稱組織宗旨,是為公眾「開啟民智」使其接受武力升級,並呼籲「制度外抗爭」,暗示要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現行制度。
眾人先後於去年5至9月被捕,其中郭警誡下承認組織前年12月創立,目的是要支援被捕反政府抗爭者,並曾擺設約24個街站,事前都會在網上貼文公布。而蔡為組織租用倉庫存放街站器材,有區議員為他們提供財政及物資協助。組織曾透過Instagram籌得五萬元,用以支付部分成員擺街站的限聚令告票罰款,及倉庫租金。警方其後到上述位於長沙灣某工廈的倉庫蒐證,檢獲涉案單張、大量武器及示威者裝備。
蔡另涉爆竊案,他在該案中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入屋犯法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獲存檔法庭。該案案情則指,警方去年5月在將軍澳一間中學附近目睹涉案4人爬過大閘,逗留約 15 分鐘後離開。警方截停4人,並在蔡家中搜出兩支伸縮棍、各式氣槍、短劍及其他「典型示威裝備」等。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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