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選區候選人許孝良,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企圖詐騙選舉開支逾4.6萬元。許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企圖欺詐兩罪,被判監3個月。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公眾對候選人操守有高期望,但被告行為辜負支持者對他的信任,傷害他們感情,而且被告使用假文件及假資料,屬有預謀犯案。

辯方求情指,本案不涉及種票不影響選舉公平性,被告案發時任職律師行文員,但因案失去工作,前途盡毀。

36歲被告許孝良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香港,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他曾因法律服務、個人儀表形象訓練服務及選舉助理文栩鑫及何雪熙的薪金而招致合共港幣46,460元的選舉開支。

被告另被控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訛稱選舉招致上述開支;他已悉數支付文何二人的薪金;以及由李偉明律師行發出的法律服務費用帳單副本,及由HI-PROTEIN.HK就形象訓練服務費而發出的收據副本為真確,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該筆款項,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對方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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