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在1988年與慈善組織復康資源協會協議,讓協會在校園內營運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RC),但協會在28年前起沒有按協議轉介研製特殊復康器材的個案予理大復康科技中心(REC)。理大6年前終止協議,入稟要求收回RC,並要求協會賠償租金及損失。法官許偉強今午在高等法院公佈裁決,裁定理大敗訴,復康資源協會反申索成功,雙方須繼續履行原訂協議,復康資源協會可繼續佔用RC,理大須付8成半訟費。

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Rehabaid Society)。判詞指,雙方於1988年簽訂協議備忘錄,發出合約式牌照訂明被告佔用RC條款。原告方認為協議備忘錄中包括隱含條款,如RC及REC之間終止合作,在給予合理通知期後,原告方有權終止牌照。

許官參考協議備忘錄及前後期相關文件,認為沒有基礎證明當中有上述隱含條款,直言協議備忘錄中既對牌照時限及終止事宜隻字不提,也沒有訂明RC及REC有責任持續合作。許官續指各項文件均無著墨說明合作需要和被告佔用上址權利有何關連,原告方無法證明雙方合作有隱含條款,況且早於1994年兩者之間已停止合作,然而RC一直獲准佔用會址。許官最終推翻原告終止協議決定,裁定被告有權繼續佔用並履行協議備忘錄。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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