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一直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1萬元。
有關單位位於沙田得寶街一幢33層高及樓齡37年的商住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去年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4500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遵從法定通知,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7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10,750元。
屋宇署表示,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